公告稱,根據歐盟2015/478條例規定,如進口產品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威脅,出于歐盟利益考慮,可對該產品采取事前監管措施。
被監管產品范圍為海關稅則號7208至7306項下,以及7202、7307和7318項下部分產品;且進口量大于2.5噸。進口商需向各國主管部門申請獲得監管文件,并按要求提交進口數量和價格等信息。該措施將于公告發布21個工作日后開始實施,實施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。
簡評:根據歐盟公布的監管產品范圍海關稅則號,除生鐵、廢鋼、鋼錠及鋼坯等部分初級或半成品外,其他幾乎所有鋼鐵產品都列入了監管范圍。
與之前的反傾銷、反補貼等措施相比,此次歐盟對第三國部分鋼鐵產品實施事前監管措施,可以更快的對進口產品可能造成的威脅做出反應,一旦某些產品進口增長過快或者可能對歐盟鋼鐵行業造成威脅,歐盟可以提前做好應對措施。
歐盟是我國鋼材出口的重要地區,同時也是出口增長較快的地區之一。據統計,2015年累計出口到歐盟的鋼材851.8萬噸,占我國鋼材出口總量的7.6%,其中鍍層板、熱軋板卷、中厚板和冷軋板卷占出口的比重均超過10%。
2015年我國出口到歐盟的鋼材較快增長,全年鋼材出口總量同比增長36.6%,其中熱軋板卷出口增長104%,鍍層板出口增長44.7%,涂層板出口增長123.5%。
歐盟對第三國鋼鐵產品實施事前監管措施,對我國鋼材出口將造成一定影響:一是增加進口環節,給正常的貿易帶來額外負擔;二是歐盟可以利用事前監管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措施,對正常的貿易秩序造成沖擊,是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形式。我國對歐盟出口量較大或出口增長較快的鍍層板、熱軋板卷、中厚板、冷軋板卷及彩涂板將受到較大影響。(期貨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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